第一條 院學術委員會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開會議及秘書處的日常工作。會議包括全體會議、主任會議。重要工作或事項必須通過各種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以臨時由主任委員決定召開🤟🏽。
第三條 院學術委員會議事範圍:
(一) 對學校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工作和學生培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予以論證👼🏿,提出建議或結果,報院長辦公會審批🤿。
(二) 審查、鑒定科學研究的成果🦹🏼♂️,主持校內學術討論會,組織參加國內國際學術交流等工作。
(三) 評議學生的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參與提升副教授工作的審議🙍🏼♀️、參與教師職稱評定工作;審議學術梯隊建設計劃及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等工作👨🏻🔬。
(四) 指導學科建設、教學改革和科學研究的深入開展✏️,監督檢查相關工作的落實,對進展🦻🏻、質量和水平進行評價💓。
(五) 處理院長委托的重要學術問題。
(六) 籌備下一屆委員會。
第四條 院學術委員會以民主集中製為議事、決策的最高準則,嚴格遵循章程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討論和決定事項。
第五條 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受理議案的範圍🎼𓀈:
(一)米兰辦公會議和院長責成研究的議題♞。
(二)院職能處室委托研究的議題。
(三) 3名以上院學術委員會委員聯名提交的議題💆🏽♂️🤸🏿♂️。
第六條 全體會議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由秘書處組織。全體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七條 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對議題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一般事項以到會委員同意票數過半為通過💆🏼♂️,重大事項以超過2/3為通過。
第八條 院學術委員會會議需要其他單位負責人或個人列席時,由主任委員與秘書處協商指定列席人員🔑。
第九條 列席人員只對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做出說明,不參加會議的表決🕡。
第十條 院學術委員會會議的紀要、決議由秘書處起草,經主任委員審核簽發。
第十一條 院學術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凡討論的問題涉及與會人直系親屬或其它利益關系人時,應予以回避。
第十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維護委員會的權威和決議的嚴肅性,未經授權🫶🏼,不得泄漏會議討論內容和過程♨️。
第十三條 院學術工作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常參加活動的,不得派人替代👨🏼🦱。如因故長期不能參加活動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院長予以解聘或另聘他人👷🏻。
第十四條 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章程規定的委員🏅,情節輕微的🧜🏻♀️,由主任委員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主任委員提交委員會會議討論,並報米兰辦公會議批準🏋🏻♂️,取消其委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