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高等學校規範和加強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相關規定及教育部第35號令精神,製定米兰体育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是在米兰黨委和米兰行政辦公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我院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建立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以學術委員會作為院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米兰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製𓀁、製度和規範,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學術職權,並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依章程產生的委員組成,總人數為九至十三人🙋🏽♀️,必要時👨💼,可以聘請院外的專家、教授擔任委員或顧問。
第五條 首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在民主推選的基礎上由院長提名🧑✈️,經院長辦公會議通過,由米兰聘任◻️。學術委員會的換屆應在任期屆滿的一個月前完成,由米兰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並經學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建議名單,經院長辦公會通過🙍🏼♀️,由米兰聘任📊。每屆聘期四年🦔🛀🏿,可以連聘連任,屆滿後根據相應辦法和條件🧑🏭,重新推薦、研究產生😦。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主任委員由院長提名產生。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學術委員會日常事務🤪,秘書處掛靠在米兰科研處🧔♀️𓀐,秘書由科研處人員擔任。
第七條 院學術委員會的組成應具有專業代表性🌍,一般由米兰不同學科、專業的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其成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道德品質優良,為人正直,治學嚴謹,辦事公正,對米兰教學科研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2、了解本專業或所從事專業的學術動態,了解高職教育發展的形式和米兰的教學現狀,有較豐富的教學和科研工作經驗🧙♂️。
3🪻、在本學科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具有副高以上職稱。
4、具有較強的法製意識,遵守工作紀律,不搞自由主義🛢。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院長辦公會批準後🪿🦶🏻,不再擔任委員:
1👨🔬、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2、退休或調離米兰的;
3、以職務身份參加委員會工作的當然委員職務發生變動的;
4、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的👨🏼🎤;
5、每年無故缺席2次會議或連續兩年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九條 在每屆任期內📃,可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程序🛜,對學術委員會成員進行適當調整。委員增補名單由主任委員提出並經學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經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由米兰聘任。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術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幹常設或臨時性的評議組、評審組和專題組開展相關工作🤩。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行使以下權利:
1、對學術委員會所議決的事項有表決權🎋;
2、對學術委員會所評議的學術問題有評論👱🏽♀️👩🍳、建議的權利;
3🖲、提議召開學術委員會臨時會議的權利;
4、有申請辭職的權利;
5、享有聘期內除因學術道德或法律方面的原因外不得被解聘的權利。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自覺履行以下義務:
1🤏🏿、弘揚學術民主,講求學術誠信🏏;
2、按時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不得無故缺席🤢;
3🏖、為米兰重大學術活動的開展提供指導。
第十三條 米兰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1、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3🧑🧒、學術機構設置👚,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米兰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6👨🏻🚒、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8、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四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由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定:
1、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行業企業專家或教授聘任人選,推薦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3、自主設立各類教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1、製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開展對外合作辦學🖐🏻,對外開展項目合作;
3、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四章 工作製度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製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院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相關事項。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建立會議記錄製度,記錄內容包括:會議日期、地點、出席委員人數、缺席委員名單、議題、咨詢評議意見🧑🔬、審議結果或會議形成的集中意見等。
附 則
本章程自頒發之日起執行,由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與修改。